{"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3-06-03-修正:7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3-06-03-修正","順序":70,"條號":"第六十一條","內容":"犯左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n　　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n　　二、犯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n　　三、犯第三百三十五條之侵占罪。\n　　四、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n　　五、犯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3-06-03-修正:7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