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6-04-25-修正:10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6-04-25-修正","順序":100,"條號":"第八十五條","內容":"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n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n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n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n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6-04-25-修正:100","立法理由":"一、依原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刑權時效之消滅係以法定期間內不行使為要件，如在法定期間內已有行使之行為，並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且為配合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立法體例，爰於本條第一項明文規定。\n　　二、執行程序亦有依法停止執行者，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但書、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四百六十七條、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等。爰列為第一項第一款，如有上述情形致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者，行刑權時效應停止進行。\n　　三、因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者，認為行刑權時效應停止進行。另受刑人執行中脫逃，雖處於未執行狀況，然行刑權時效究不宜繼續進行。爰予明文化，列為第一項第二款，為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之原因。\n　　四、又受刑人因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致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有列為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原因之必要。爰併予增列為第一項第三款，以資適用。\n　　五、原第三項，改列為第二項。\n　　六、原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改列為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