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6-04-25-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6-04-25-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n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6-04-25-修正:2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