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6-04-25-修正:3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6-04-25-修正","順序":30,"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6-04-25-修正:30","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前段，係就一般未遂犯之處罰效果所設之規定；後段，則係就不能未遂之成立要件與處罰效果所設之規定。不能未遂犯，既屬未遂犯之一種型態，在立法體例上，應與一般未遂犯有所區別為當，遂就本條前段關於一般未遂犯處罰效果之規定，改列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後段，以使本條成為規範不能未遂犯之專條。\n　　二、基於刑法謙抑原則、法益保護之功能及未遂犯之整體理論，宜改採客觀未遂論，亦即行為如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構成刑事犯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