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6-04-25-修正:35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6-04-25-修正","順序":356,"條號":"第二百九十四條","內容":"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6-04-25-修正:356","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