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6-04-25-修正:7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6-04-25-修正","順序":75,"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無期徒刑不得加重。\n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6-04-25-修正:75","立法理由":"無期徒刑之減輕效果，應與死刑及有期徒刑之減輕效果，具有合理之差異為當。易言之，無期徒刑減輕為有期徒刑之下限，不應低於有期徒刑減輕之上限。據此，無期徒刑減輕之效果，應以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當，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