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7-01-12-修正:21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7-01-12-修正","順序":217,"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內容":"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7-01-12-修正:217","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