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7-01-12-修正: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7-01-12-修正","順序":4,"條號":"第二條","內容":"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n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n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7-01-12-修正:4","立法理由":"一、依原條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學說所謂之「從新原則」，雖長久以來，此原則為實務及學界所認同，然難以與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有悖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疑慮，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n　　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既認有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而在第一條後段增列適用之意旨，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亦應配合修正，以避免扞格。故對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仍以裁判時之規定為準，以維持保安處分之功能與目的，爰修正第二條第二項。\n　　三、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自無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惟宜明文規定之，爰予第三項增列。\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