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7-01-12-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7-01-12-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從刑之種類如下：\n　　一、褫奪公權。\n　　二、沒收。\n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7-01-12-修正:40","立法理由":"一、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n　　二、依本法規範從刑之種類，除褫奪公權及沒收外，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尚有追徵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亦有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按價額之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為現今刑事法制所承認之從刑，且德國及日本立法例亦設有相類之規定，宜於刑法總則中明定之，爰增訂第三款之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