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7-12-18-修正:13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7-12-18-修正","順序":135,"條號":"第一百十五條","內容":"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7-12-18-修正:1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