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7-12-18-修正:38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7-12-18-修正","順序":388,"條號":"第三百十八條之一","內容":"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7-12-18-修正:388","立法理由":"按現行妨害秘密罪之處罰對象限於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等從事自由業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義務之人及公務員、曾任公務員而其有守秘密義務之人，似不足以規範其他無正當理由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之行為，故增列本條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7-09-2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