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8-12-30-修正:14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8-12-30-修正","順序":144,"條號":"第一百二十二條","內容":"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n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n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n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8-12-30-修正:14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