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8-12-30-修正:21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8-12-30-修正","順序":218,"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內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8-12-30-修正:218","立法理由":"一、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n　　二、本條之刑度參考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