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8-12-30-修正:36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8-12-30-修正","順序":364,"條號":"第三百條","內容":"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8-12-30-修正:364","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中「姦淫」修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