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9-12-15-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9-12-15-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五條","內容":"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n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9-12-15-修正:18","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所謂「一定結果」，實務及學者通說均認為係指「犯罪結果」·雖然在解釋與適用上並無爭議，惟「一定結果」用語，語意模糊，爰修正為「犯罪結果」，以資明確。\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