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09-12-15-修正:21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09-12-15-修正","順序":214,"條號":"第一百八十四條","內容":"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n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09-12-15-修正:21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