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0-01-07-修正:17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0-01-07-修正","順序":175,"條號":"第一百四十九條","內容":"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0-01-07-修正:17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