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0-01-07-修正:38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0-01-07-修正","順序":387,"條號":"第三百十六條","內容":"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0-01-07-修正:387","立法理由":"一、由於社會結構的改變，一般人對於心理諮商之需求相較過去，顯得越來越多，且心理師於診療過程中，極易知悉對方之隱私，則諮商之需求者與心理師間應有極高的信賴關係，始能達心理諮商之目的。若心理師因業務而得知或持有他人祕密，竟任意洩漏，已屬危害個人隱私，實有加以處罰之必要，爰參諸原條文列舉處罰之業務，增訂心理師亦負有保守職業祕密之義務。\n　　二、因第三十三條之罰金刑已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原法第一項之罰金刑為「五百元以下」顯與前開修正扞格，爰依目前社會經濟水準、人民平均所得，參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就原定數額提高一百倍之標準，酌予提高罰金刑之上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