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0-01-07-修正:44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0-01-07-修正","順序":445,"條號":"第三百五十九條","內容":"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0-01-07-修正:44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爰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