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0-01-07-修正:5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0-01-07-修正","順序":54,"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n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0-01-07-修正:54","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因第四十二條項次調整，爰將「第四項」修正為「第六項」。\n　　二、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例如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亦失去其自由，在性質上與刑罰相近，如於執行前曾受羈押，而無刑罰可抵者，顯於受處分人不利，特增訂第二項；俾使羈押之日數亦得折抵保安處分之日數。以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並解決實務上之困擾。\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