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10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1-11-08-修正","順序":105,"條號":"第八十八條","內容":"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1-11-08-修正:105","立法理由":"一、本條以「吸食」、「施打」為犯罪行為，惟「吸食」與「施打」是否能包羅所有使用毒品之方法，頗有疑問。爰改採較廣含義之「施用」，以資概括；另為配合第五條第八款之修正並期文字簡明一致，本條不再就所有種類毒品一一列舉，逕以「毒品」一詞統括之。\n　　二、按禁戒處分，貴在儘速執行，以期早日收戒絕之效，故明定施用毒品成癮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n　　三、按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於原刑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六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第九十七條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八條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因此次刑法總則之修正而有調整條次、內容之情形，應於修正本法後，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