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2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1-11-08-修正","順序":220,"條號":"第一百八十六條","內容":"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1-11-08-修正:22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