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3-01-08-修正:28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3-01-08-修正","順序":280,"條號":"第二百二十九條","內容":"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3-01-08-修正:280","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婦女」為「男女」，使男性同為保護之客體。\n　　二、修正「姦淫」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