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3-01-08-修正:430"],"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3-01-08-修正","順序":430,"條號":"第三百四十八條","內容":"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n　　一、強制性交者。\n　　二、使人受重傷者。","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3-01-08-修正:430","立法理由":"參酌本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二項增訂犯擄人勒贖而使被害人受重傷之結合犯之處罰規定，以求刑罰之公平。","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2-01-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