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3-01-08-修正:44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3-01-08-修正","順序":444,"條號":"第三百五十八條","內容":"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3-01-08-修正:444","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