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3-05-31-修正:10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3-05-31-修正","順序":106,"條號":"第八十九條","內容":"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n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3-05-31-修正:106","立法理由":"一、「酗酒」與「施用毒品」不同，其本身非為刑法所處罰之行為，須因酗酒以致犯罪，且已酗酒成癮及有再犯之虞者，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立場，始有考慮施以禁戒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n　　二、按禁戒處分，貴在儘速執行，故參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精神，將本條第一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句，修正為「得於刑之執行前」。\n　　三、原規定禁戒處分期間僅三月，對於已酗酒成癮而有再犯之虞之行為人而言，似嫌過短。爰訂以最長期間為一年，由執行機關或法院就具體個案判斷，如執行中認已治癒或因其他情形而無治療之必要時，賦予法院免其處分執行之權，爰修正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