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3-12-31-修正:446"],"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3-12-31-修正","順序":446,"條號":"第三百六十條","內容":"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3-12-31-修正:44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法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或運用行為亦被繩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3-06-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