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3-12-31-修正:7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3-12-31-修正","順序":78,"條號":"第六十七條","內容":"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3-12-31-修正:78","立法理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原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此次既已修正為一百元以上，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一元之零數，允宜許其加減最低度，本條自應配合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