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161"],"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4-05-30-修正","順序":161,"條號":"第一百三十七條","內容":"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4-05-30-修正:161","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