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5-12-17-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5-12-17-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5-12-17-修正:33","立法理由":"基於近代刑法之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之思想，因此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爰將「實施」一語，修正為「實行」。\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