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6-05-27-修正:12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6-05-27-修正","順序":128,"條號":"第一百條","內容":"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n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6-05-27-修正:128","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著手實行之行為態樣，宜明確規定，爰明定可罰性較高之「強暴」、「脅迫」二種行為，並與現行刑法第一百零一條之暴動內亂罪有所區別。\n　　二、第二項之陰謀犯，對於國家法益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害，可罰性較低，爰刪除陰謀內亂之處罰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2-05-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