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6-05-27-修正:32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6-05-27-修正","順序":323,"條號":"第二百五十七條","內容":"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n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n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6-05-27-修正:323","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