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6-05-27-修正:35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6-05-27-修正","順序":354,"條號":"第二百八十五條","內容":"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6-05-27-修正:354","立法理由":"一、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是以，原條文之「痲瘋」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刪除。\n　　二、原條文罰金刑金額過輕，為兼顧衡平，爰酌予修正提高額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