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6-05-27-修正:44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6-05-27-修正","順序":443,"條號":"第三百四十九條","內容":"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6-05-27-修正:443","立法理由":"一、竊盜案件頻傳，近三年竊盜案件雖有下降，由九十七年的二十萬餘件下降至九十九年的十四萬餘件，破獲率卻未見提升，以普通竊盜案為例，近三年破獲率竟均未達五成，汽車竊盜案也未達七成。\n　　二、易銷贓行業如當鋪、舊貨業等的營業家數逐年增加，也增加了銷贓的管道，影響破案的難度，實有必要將現行罰則加重，以有效嚇阻銷贓行為，並進一步阻止竊盜案件的發生。\n　　三、為保障民眾財產安全，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並提高罰金刑，修正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4-05-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