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08-修正:162"],"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08-修正","順序":162,"條號":"第一百三十一條","內容":"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08-修正:162","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罰金刑已不符時宜，爰依自由刑之輕重，修正為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　　二、為符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相關規定之意旨，爰刪除第二項，一體適用本法總則編沒收之相關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