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08-修正:22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08-修正","順序":227,"條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內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08-修正:227","立法理由":"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爰修正原條文，提高肇事逃逸刑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3-05-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