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08-修正:41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08-修正","順序":413,"條號":"第三百三十條","內容":"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08-修正:413","立法理由":"懲治盜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聚眾強劫而執持槍械或爆裂物者處罰甚重，以其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及危險甚鉅。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雖能賅括懲治盜匪匪條例前開規定之含意，但處罰太輕，因應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及配合本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修正，酌予提高其法定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2-01-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