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29-修正:235"],"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29-修正","順序":235,"條號":"第一百八十九條","內容":"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n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29-修正:235","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