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8-05-29-修正:81"],"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8-05-29-修正","順序":81,"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8-05-29-修正:81","立法理由":"對於自首者，依原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我國暫行新刑律第五十一條、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日本現行刑法第四十二條均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故於原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