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05-07-修正:304"],"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05-07-修正","順序":304,"條號":"第二百四十條","內容":"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n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05-07-修正:304","立法理由":"原條文「姦淫」二字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99-03-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