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05-31-修正:15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05-31-修正","順序":159,"條號":"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05-31-修正:159","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