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05-31-修正:20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05-31-修正","順序":207,"條號":"第一百六十九條","內容":"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05-31-修正:207","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1934-10-31-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