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05-31-修正:6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05-31-修正","順序":69,"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n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n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n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n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n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n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n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n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n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05-31-修正:69","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5-12-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