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03-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六條","內容":"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9","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所謂「不知法律」，其態樣包含消極之不認識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以及積極之誤認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二者，此二者情形，即為學理上所謂「違法性錯誤」，又稱「法律錯誤」，本條之立法，係就違法性錯誤之效果所設之規定。\n　　二、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非屬不可避免，而不能阻卻犯罪之成立，然得視具體情節，減輕其刑，爰修正原條文，以配合違法性錯誤及責任理論。\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