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41"],"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03-修正","順序":341,"條號":"第二百七十二條","內容":"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03-修正:341","立法理由":"一、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故其法定刑較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為重。惟原第一項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爰參酌第二百五十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修正第一項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n　　二、第一項修正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謂「前條之罪」自包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未遂犯及第三項預備犯之處罰，為免重複規定，爰刪除原第二項及第三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05-1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