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97"],"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03-修正","順序":97,"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03-修正:97","立法理由":"依現行實務上之見解，認為有罪判決確定在緩刑期滿前，而未經或未及於該期間內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得撤銷其緩刑。又對於緩刑期內更犯罪或緩刑前犯他罪，縱於緩刑期間內開始刑事追訴或為有罪判決之宣告，如其判決確定於緩刑期滿後者，亦不得撤銷其緩刑。又為督促主管機關注意即時行使撤銷緩刑之責，修正條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已增訂「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聲請撤銷緩刑」之規定，為配合此項修正，並重申其修正原旨，爰增設但書規定，凡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撤銷者，即便撤銷緩刑之裁定在緩刑期滿後，其刑之宣告，並不失其效力。\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