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68"],"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06-修正","順序":168,"條號":"第一百三十五條","內容":"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n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68","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n　　二、第二項末句「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修正為「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三項末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