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73"],"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06-修正","順序":173,"條號":"第一百四十條","內容":"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n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73","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n　　二、第一項首句「執行職務時」修正為「執行職務時，」；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