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89"],"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06-修正","順序":189,"條號":"第一百五十四條","內容":"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89","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n　　二、第一項末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19-12-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