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4536:04536:2019-12-13-修正:101"],"data":{"法律編號":"04536","法律編號:str":"中華民國刑法","版本編號":"04536:2019-12-13-修正","順序":101,"條號":"第七十九條","內容":"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n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4536:04536:2019-12-13-修正:101","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七十七條無期徒刑假釋條件之提高及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上限之提高，爰將第一項之十五年修正為二十年。\n　　二、有關撤銷假釋之事由及期間，已於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範，故酌修本條第一項但書文字，將「第二項」修正為「第一項」，以資配合。\n　　三、原條文第二項不算入假釋期內之規定，其範圍包含受刑人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之審理過程中之羈押等拘束人身自由之情形，致使受刑人之權益受損，實有不當。蓋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既已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其所曾受之羈押或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自無排除於假釋期內之理。爰參酌冤獄賠償法第一條之法理，明定不起訴處分與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仍算入假釋期內。\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4536:2005-01-0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